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 更新日期: 2006-11-29 15:2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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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 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 位的计划进行职工业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条 技术培训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三)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教员资历和水平; (五)学员的人数和质量; (六)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 (七)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考核标准和办法;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学员质量; (二)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 (三)按期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 (二)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 技术培训需要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和 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负责提供和 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培训方发现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委托方发现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 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派。未及时 通知或者未按约定改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 期两个月不派出学员或者不改派合格学员的,培训方有权解除合同,委 托方应当赔偿培训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 失。 第一百零六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配备的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减收或者免 收报酬。逾期两个月不派出教员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员的,委托方有权解 除合同,培训方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工作,导致培训结果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 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 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中介内容和要求; (三)技术服务的内容;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报酬、活动经费及其支付方法; (六)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 中约定中介条款。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自委托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 约定中介条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委托方和中介 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就中介方的活动经费达成书面协议,委托方与第三方不能就订 立合同达成一致的,委托方应当向中介方支付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中介方的活动经费; (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 方与第三方成交; (二)诚实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术秘密; (三)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介方的活动经费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 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经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活动 经费的数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支付中介方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中 介方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 的报酬。该项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中介方徒劳和丧失信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信 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活动经费的,中介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 应当补交报酬或者活动经费,赔偿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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