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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机械百科>政策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更新日期: 2006-11-29 15:27:53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 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绽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 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 应当返还。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签名、盖章后成立。 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保证人是 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承担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人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 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 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 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 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 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 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 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 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 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 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给 另一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当事人没有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 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少或者支出 的增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 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侵权人侵权期 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的期间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 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 范围。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 是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 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 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 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 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 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 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 使用非专利技术。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 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 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属于前款合同的,有权进 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分割他人技术权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害的, 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 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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